(2017)津0112民初2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天津市海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汪国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海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汪国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2701号原告:天津市海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小海地浯水道与枫林路交口怡园小区1号1门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74665924XG。法定代表人:奚阳阳,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强,男,该公司职工。被告:汪国松,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海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国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海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现不要求诉讼解决为由,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海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海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国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