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老舵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真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老舵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上海真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7民初1327号原告:上海老舵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张云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志明,上海津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梅,上海津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真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周振良,负责人。原告上海老舵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真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因被告上海真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老舵钢管租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志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真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老舵钢管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费用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8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以28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以上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07年10月起,原告向被告出租钢管、扣件。2014年12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资金欠款核对单》一份,确认根据双方每月供钢管、扣件租金确认单,供方始2007年10月16日至2010年12月31日已向需方供应钢管、扣件租金金额合计:¥966,418元。赔偿钢管:7,223.8米×14元/米=101,133.2元;扣件:62,229只×4.8元/只=298,699.2元;套管:2,573只×2元/只=5,146元,合计404,978.4元。截止2014年10月31日需方已向供方支付钢管、扣件租金金额合计¥800,000元。供方让利91,396.40元。需方尚欠供方钢管、扣件租金金额和赔偿款:¥480,000元。截止2010年12月31日需方尚欠供方钢管0米,扣件0套,套管0套(注:付款方式:到2014年年底付20万,到2015年年底付清所有款项)。协议签订后,被告未能按期付款,故原告涉讼。被告上海真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作答辩。鉴于被告上海真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确认原告提交全部证据的真实性。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述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予以恪守。现原告已经履行了出租钢管、扣件等义务,被告应当按照《资金欠款核对单》约定偿付欠款。被告逾期付款,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赔偿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发表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真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老舵钢管租赁有限公司租金及赔偿款人民币480,000元;二、被告上海真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老舵钢管租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2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以人民币28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以上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62元,由被告上海真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为国审 判 员 王 平人民陪审员 黄坤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