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民初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原告彭代莉与被告曾益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代莉,曾益成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935号原告:彭代莉,女,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代君(系原告的姐姐,特别授权),女,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告:曾益成,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原告彭代莉与被告曾益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彭代莉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代莉请求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代莉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交2000元,收取900元,由原告彭代莉负担。审判员 刘中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维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