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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民初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原告彭代莉与被告曾益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代莉,曾益成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935号原告:彭代莉,女,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代君(系原告的姐姐,特别授权),女,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告:曾益成,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原告彭代莉与被告曾益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彭代莉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代莉请求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代莉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交2000元,收取900元,由原告彭代莉负担。审判员  刘中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维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