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执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曜、常秀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曜,常秀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919号申请执行人:张曜,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常秀芳,女,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胜利中路133号(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34976694N(1-1)。负责人:方平,总经理。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曜、常秀芳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已按生效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全部履行完毕,至此案件结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皖0321执9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冬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