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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2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徐梅与程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1102执279号徐梅:你与程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5日作出的(2015)源三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程秀梅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徐梅偿还给申请执行人程秀梅借款人民币460000元整。(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3)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共计12000元,申请执行费6980.00元。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