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23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韩亚军与苏州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亚军,马国顺,苏州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3802号原告韩亚军,男,1990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委托代理人徐其飞,上海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国顺,男,1977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苏州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法定代表人胡海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阙季刚。委托代理人杨莹,上海松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亚军诉被告马国顺、苏州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亚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且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缓交、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韩亚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陆元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