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1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681刑初103号公诉机关东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隋某某,女,1980年11月10日生于辽宁省东港市,汉族,初中文化,系东港市××镇××制衣厂经营者。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1月6日被东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31日被东港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东港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栾先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隋某某系东港市××镇××制衣厂实际经营者,负责该厂的生产、财务等业务。2014年12月份,被告人隋某某在无实际货物购销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李某(身份待查)获取销货单位为福州雅莱贸易有限公司、号码01205636、价税合计人民币(以下同)116979.60元的福建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于2015年1月在东港市国家税务局申报并抵扣增值税16997.04元,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16997.04元。另查明,被告人隋某某根据辽宁省东港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东港市××镇××制衣厂作出的处理决定,补交增值税税款16997.04元,缴纳罚款16997.04元及纳税款滞纳金。案发后,被告人隋某某由公安人员电话传唤到案件,其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隋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某证言、东港市××镇××制衣厂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购销合同、记账凭证、数量金额明细账、应付账款明细账、福建增值税专用发票、福建省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福州雅莱贸易有限公司案件的协查函》、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税收违法案件原始信息清单、案件协查基本情况表、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东港市××镇××制衣厂接受福州莱雅贸易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的会计司法鉴定意见书、关于福州雅莱贸易有限公司的调查报告、关于福州雅莱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鉴定的函、银行卡交易记录、到案经过及被告人隋某某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隋某某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明知自己的企业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无真实货物购销关系,仍以支付开票费为代价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已经补交税款和缴纳罚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郝 燕人民陪审员 宋承龙人民陪审员 常 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清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