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681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华富恒通咨询服务(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王海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富恒通咨询服务(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王海成,刘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89号申请执行人华富恒通咨询服务(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北里129号院8号楼1单元15层1501、1502室。法定代表人王恒福,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清宽,系辽宁凡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海成,男,197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刘广明,男,196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东港市。申请执行人华富恒通咨询服务(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海成、刘广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2016)辽0681民初269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按判决书确定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83694.21元及利息,服务费8929.41元、逾期催收费2000元、案件受理费1360元,但二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暂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681民初269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广慧审判员  高明兹审判员  季四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美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