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刑更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熊建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熊建辉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刑更766号罪犯熊建辉,男,1990年5月4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江西省饶州监狱十监区服刑。生效裁判即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1)杭淳刑初字第4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建辉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并已交付执行。2015年4月14日本院以(2015)饶中刑执字第265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江西省饶州监狱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饶州监狱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报送了给予该罪犯表扬奖励的审批材料及社区矫正机构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先后获得表扬奖励12次、单项表扬3次。但该犯原犯罪行情节较为恶劣,社会影响面大。本院认为,罪犯熊建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检察机关认为该犯原犯罪行较为恶劣,且再犯罪的可能性较大,建议不准予该犯假释。本院认为,该犯原犯罪行社会影响面较大,且情节恶劣,不利于监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符合假释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熊建辉不准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江萍审 判 员 蔡 霞审 判 员 涂巍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林梦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