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民终1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周书东与高先豹、王淑荣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先豹,王淑荣,周书东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13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先豹,男,196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淑荣,女,196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书东,男,1974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上诉人高先豹、王淑荣因与被上诉人周书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6)苏1311民初4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高先豹、王淑荣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高先豹、王淑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保华审判员  章钧杰审判员  刘 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易鞠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