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执2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信治国、左志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信治国,左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8执2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信治国,男,汉族,1974年4月10日出生,住所地阜城县。被执行人:左志华,男,汉族,1979年1月26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本案在执行信治国申请执行左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信治国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128民初4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红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金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