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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8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潞丰支行诉被告周伟大帅信用卡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潞丰支行,周伟帅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428民初27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潞丰支行。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城西路*号。负责人:范郭波,职务:行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夏家旗,男,1967年1月1日出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潞丰支行职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高宇红,女,1968年10月18日出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潞丰支行职工。被告:周伟帅,男,住所地长子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潞丰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潞丰支行)诉被告周伟帅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潞丰支行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夏家旗、高宇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伟帅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行潞丰支行诉称:被告周伟帅于2013年3月29日在原告所辖属潞丰支行申请办理贷记卡一张,卡号为:6228370138057252,授信额度10000元,至2016年9月30日欠我行本金9960.7元,利息1991.24元,滞纳金654.79元,手续费145.4元,合计12662.13元。信用卡透支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归还。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透支卡本息共计12662.13元(利息暂至2016年9月30日,利随本清)及诉讼期间新产生的利息、手续费、滞纳金;2、本案诉讼费用及因本案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被告承担。被告周伟帅未到庭也未提供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9日被告周伟帅向原告农行潞丰支行申请办理卡号为6228370138057252的贷记卡一张,授信额度10000元。从2013年6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被告周伟帅用该信用卡累计消费9960.7元,但并未按合同约定如期还款,由此产生利息1991.24元,滞纳金654.79元,手续145.4元。庭审过程中农行潞丰支行表示,被告周伟帅在该行透支的款项于2016年9月30日进入核销程序后已不再计算利息、滞纳金及手续费。以上事实有被告向原告申请信用卡时的审批手续、消费记录及农行潞丰支行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同应当履行,被告周伟帅在原告处申领信用卡消费后未按与原告签订的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农行潞丰支行请求被告返还本金及由于被告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而产生的利息、滞纳金、手续费,予以支持。被告周伟帅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伟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潞丰支行借款本金9960.7元,利息1991.24元,滞纳金654.79元,手续费145.4元,合计12662.13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潞丰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支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元,由被告周伟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建枝人民陪审员  王新文人民陪审员  李瑞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晓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