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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孙海君、于乐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海君,于乐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195号申请执行人:孙海君,男,1979年4月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于乐亮,男,1978年5月19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申请执行人孙海君与被执行人于乐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鲁0782民初460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4月13日达成执行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宋国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执行员  王金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