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孙海君、于乐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海君,于乐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195号申请执行人:孙海君,男,1979年4月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于乐亮,男,1978年5月19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申请执行人孙海君与被执行人于乐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鲁0782民初460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4月13日达成执行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宋国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执行员 王金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