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2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方兰萍与安徽金盛元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兰萍,安徽金盛元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02民初528号原告:方兰萍,女,195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珏,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金盛元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迎江区。法定代表人:郑和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玉,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飞,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方兰萍与被告安徽金盛元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盛元公司)合同纠纷(立案案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兰萍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珏、被告金盛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对安庆某公司所欠原告借款7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3日至清偿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4日,被告与原告订立《出借居间服务合同》,约定原告出借资金12万元,月利率1.5%等内容。由被告出借给借款人安庆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使用,且被告承诺:如借款人没有按期还本付息的,则由被告向原告代为偿还。某公司所欠原告借款的事实,由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2015)观民一初字第00733号民事判决予以认定,但某公司至今未履行该生效判决,被告对某公司所欠原告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向被告主张债权。被告辩称,原告的民间借贷纠纷已经过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生效判决,不应当再次受理原告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对对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2日,原、被告签订《出借居间服务合同》约定:原告有资金12万元,委托被告考察推荐借款人,借款期限三个月、月利率1.5%,原告每月按出借金额的0.05%支付被告居间服务费等。经被告居间服务,原告将12万元资金出借给借款人某公司并由金某等人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某公司归还了借款本金5万元及部分利息,因某公司及担保人未能清偿借款,原告及其他共同出借人以民间借贷纠纷向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对某公司及各担保人提起诉讼,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观民一初字第007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某公司支付原告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3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金某等担保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该判决已生效。另查明,2015年6月30日,金盛元公司向原告等出借人出具一份承诺书载明:“截止到2016年7月底,某公司未能按还款计划清偿的本息由金盛元公司一次性代偿”。现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未果,遂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原告等债权人出具承诺,表示愿意代为清偿借款人某公司所欠原告的借款本、息,其行为构成债务加入,被告加入后成为债务人,与原债务人某公司一起向原告承担义务,某公司对原告的债务,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2015)观民一初字第00733号民事判决书已作出判决,某公司至今未能清偿,原告作为债权人有权向被告追讨,被告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徽金盛元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安庆某公司所欠原告方兰萍的借款7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安徽金盛元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小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 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示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金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