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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民终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菏泽齐鲤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菏泽齐鲤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终4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号新世纪大厦*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45928604G。法定代表人:陈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浩然,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峰,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菏泽齐鲤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解放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695417856L。法定代表人:杨水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亚鹏,男,1957年2月2日出生,汉族,菏泽齐鲤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副经理,住山东省东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新锋,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菏泽齐鲤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5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548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66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吴树峰代理审判员  李 锋代理审判员  张宪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