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4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稷山县人民法院与梁天明、刘志海罚金执行通知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7)晋0824执327号 梁天明、刘志海: 你们与申请执行人稷山县人民法院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6)晋0824刑初14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稷山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梁天明向申请执行人稷山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10000元; (2)刘志海向申请执行人稷山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15000元; (3)承担案件执行费275元; (4)若不主动履行,将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行 户名:稷山县人民法院 账户:04531001040019628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