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1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孙景国与郑春雷、刘可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景国,郑春雷,刘可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1963号原告:孙景国,男,1971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显付,吉林省德惠市。被告:郑春雷,男,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刘可心,女,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原告孙景国与被告郑春雷、刘可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孙景国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景国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景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返还孙景国25.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孙景国负担。邮寄送达费112.00元,返还孙景国56.00元,实际收取56.00元由孙景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立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