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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1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孙景国与郑春雷、刘可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景国,郑春雷,刘可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1963号原告:孙景国,男,1971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显付,吉林省德惠市。被告:郑春雷,男,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刘可心,女,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原告孙景国与被告郑春雷、刘可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孙景国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景国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景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返还孙景国25.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孙景国负担。邮寄送达费112.00元,返还孙景国56.00元,实际收取56.00元由孙景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立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