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行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李家会与重庆市九龙坡区社会保险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会,重庆市九龙坡区社会保险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7行初62号原告:李家会,女,汉族,1977年11月26日生,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社会保险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71号E栋3楼。法定代表人:李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家会诉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社会保险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家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家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静秋人民陪审员 杨兴仁人民陪审员 王维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