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支行与贾意、张俊、吕红全、陈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支行,贾意,张俊,吕红全,陈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负责人:李昌瑜,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卓,男,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贾意,女,汉族,生于1982年1月8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张俊,男,汉族,生于1982年4月29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吕红全,男,汉族,生于1982年3月22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陈彬,男,汉族,生于1972年12月14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支行与贾意、张俊、吕红全、陈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俊、陈彬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俊所有的川RAXX**号雪佛兰牌小轿车一辆;二、查封被执行人陈彬所有的川RABXX**号丰田牌小轿车一辆;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任凌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