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周涛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涛,周涛,周涛,周涛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3刑初231号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涛,曾用名周小涛,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武陟县。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29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5年10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2月1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执行逮捕。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华磊、王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涛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初至2016年11月21日期间,被告人周涛在武陟县东仲许村向阳五街家属院一单元一楼东户其租住的房内,先后容留梅某、司海滨、李二友等人多次吸食毒品。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刘某、梅某、司某、赵某、屈某的证言、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人员管护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戒毒管理书、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监狱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人周涛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29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5年10月7日刑满释放。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涛为吸毒人员提供吸毒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周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周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罚金应于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 判 长 常丽君人民陪审员 史金平人民陪审员 赵永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淑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