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13民初3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张红与无锡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无锡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13民初3733号原告张红,女,1990年4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被告无锡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广益路287-922。法定代表人陈思,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张红与被告无锡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方圆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生育金共计53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53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事实与理由:其原系方圆公司员工,任人事职务。2015年12月18日,其因待产请了产假,后于2016年2月份办理了离职手续。但方圆公司结欠其工资,在其请产假期间也未为其缴纳社保,导致其无法领取1万元左右生育金。后其诉至梁溪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故方圆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与其签订协议书1份,载明本人张红与无锡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达成协议,内容如下:公司欠本人工资与生育金分三个月支付:2016年5月18日支付3000元,2016年6月15日支付7000元,2016年7月15日支付6000元,若每个阶段未能如期支付,则支付违约金1万元等内容。后方圆公司仅支付10700元。被告方圆公司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据此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18日,张红与方圆公司签订协议书1份,载明本人张红与无锡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达成协议,内容如下:公司欠本人工资与生育金分三个月支付:2016年5月18日支付3000元,2016年6月15日支付7000元,2016年7月15日支付6000元,若每个阶段未能如期支付,则支付违约金1万元等内容。后方圆公司仅支付10700元。本院认为:方圆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协议书系张红、方圆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方圆公司未按约给付款项,系违约,张红��张违约金亦未超过法定限额,本院对张红要求方圆公司支付结欠的工资、生育金并支付违约金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无锡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红工资、生育金53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53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874元(含公告费690元)由无锡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张红预交,无锡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负担部分直接给付张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殷天华人民陪审员 潘万才人民陪审员 谢小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崔 真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