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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81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市支行诉陈忠如、汤云华、万伟林、王郭丽、文辉陵、李小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市支行,陈忠如,汤云华,万伟林,王郭丽,文辉陵,李小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市支行,陈忠如,汤云华,万伟林,王郭丽,文辉陵,李小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81民初59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帅亮,行长。委托代理人:邹志勇,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市支行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等。被告:陈忠如。被告:汤云华。被告:万伟林。被告:王郭丽。被告:文辉陵。被告:李小红。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市支行与被告陈忠如、汤云华、万伟林、王郭丽、文辉陵、李小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市支行在本院限定的时间内拒不提供被告万伟林、王郭丽下落不明的证明,同时拒不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市支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76元,减半收取计488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赖庆如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