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戈志强与许运想、许占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戈志强,许运想,许占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651号原告戈志强,男,1966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告许运想,男,198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告许占千,男,198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本院审理原告戈志强与被告许运想、许占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戈志强撤回起诉。诉讼费213元,由原告戈志强负担。审判员 李雁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