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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戈志强与许运想、许占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戈志强,许运想,许占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651号原告戈志强,男,1966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告许运想,男,198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告许占千,男,198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本院审理原告戈志强与被告许运想、许占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戈志强撤回起诉。诉讼费213元,由原告戈志强负担。审判员  李雁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