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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9民初1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张志坚与胡全福、王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坚,胡全福,王凤英,胡长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1508号原告:张志坚,男,196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胡全福,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王凤英(系胡福全之妻),女,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胡长景,男,60岁,汉族,农民,住嘉祥县。原告张志坚与被告胡全福、王凤英、胡长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胡志坚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全福、王凤英、胡长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志坚申请撤回对被告胡全福、王凤英、胡长景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志坚撤回对被告胡全福、王凤英、胡长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张志坚负担。审判员 张 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颖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