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3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毛月先与王和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月先,王和平,霍西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民初622号原告:毛月先,女,汉族,1964年10月5日出生,现住孟州市。被告:王和平,男,汉族,1958年12月17日出生,现住孟州市。第三人:霍西安,男,汉族,1962年10月7日出生,现住孟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月先诉被告王和平、霍西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毛月先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月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月先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毛月先承担。审 判 长 谢礼涛审 判 员 陈爱华人民陪审员 张新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汤亚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