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8财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子利与被申请人胡海明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子利,胡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财保96号申请人:马子利。被申请人:胡海明。申请人马子利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胡海明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兑现款(即河北容祥担保有限公司应给付的担保保证金本金及利息)1200000.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田雨川自愿用其所有的房屋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子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胡海明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兑现款(即河北容祥担保有限公司应给付的担保保证金本金及利息)12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停止支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任鹏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天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