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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3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赵宏喜与潘恒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恒山,赵宏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31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恒山,男,1958年3月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国权,南京市浦口区永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宏喜,男,1960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上诉人潘恒山因与被上诉人赵宏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1民初7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潘恒山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潘恒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潘恒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潘恒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晗庆审 判 员  张殿美代理审判员  程俊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同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