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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7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龚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7民初522号原告:龚某,女,生于1976年9月24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被告:吴某,男,生于1963年10月9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原告龚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龚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权利处分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龚某负担。审判员 桂 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梅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