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7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龚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7民初522号原告:龚某,女,生于1976年9月24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被告:吴某,男,生于1963年10月9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原告龚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龚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权利处分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龚某负担。审判员 桂 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梅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