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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民终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肖文俊与何旭、张永刚债务转让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文俊,何旭,张永刚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民终2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文俊,男,196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代理人:李光伟,通江县铁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旭,男,196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代理人:苟勇,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张永刚,男,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代理人:张智勇,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肖文俊因与被上诉人何旭、原审第三人张永刚债务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1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第三人张永刚债务转让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184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通江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肖文俊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马 瑛审判员 杜觐良审判员 李 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