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26执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宜昌兴发投资有限公司、兴山县鑫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兴发投资有限公司,兴山县鑫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湖北福广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执116-2号申请人:宜昌兴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山县古夫镇高阳大道58号。法定代表人:龚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兴山县鑫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山县古夫镇高阳大道58号一楼。法定代表人:徐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福广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坝陵办事处坝陵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叶移山,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山县鑫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福广制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宜昌兴发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下列证据:1、申请执行人兴山县鑫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宜昌兴发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2、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湖北福广制药有限公司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书》;3、被执行人湖北福广制药有限公司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的回执。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兴山县鑫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与申请人宜昌兴发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申请执行人兴山县鑫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将其在(2016)鄂0526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中对被执行人湖北福广制药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申请人宜昌兴发投资有限公司。2017年4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湖北福广制药有限公司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兴山县鑫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将本案债权转让给申请人宜昌兴发投资有限公司,意思表示真实,转让程序和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宜昌兴发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宜昌兴发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正清审判员 黄选鹏审判员 黄 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