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穆哲莉与郗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哲莉,郗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143号申请执行人:穆哲莉,女,1987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郗磊,男性,汉族,1987年0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穆哲莉与被执行人郗磊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陕0523民初345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81150元及利息,执行费111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穆哲莉与被执行人郗磊达成和解协议,案外人杨伟进行了担保。申请执行人穆哲莉表示愿收取80000元,其余案件款表示放弃,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已自觉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穆哲莉已受偿,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523民初34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翟立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乔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