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刑终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顾体胜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体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刑终323号原公诉机关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顾体胜,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彝族,高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威信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2011年1月1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云南省呈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11年3月29日刑满释放。2016年9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顾体胜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7)云0112刑初21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顾体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顾体胜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顾体胜上诉后又书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顾体胜撤回上诉。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云0112刑初218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帆审判员 张凌岚审判员 高雁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凌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