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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1民初8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寿保与江西省昌西混凝土有限公司、赵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寿保,江西省昌西混凝土有限公司,赵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1民初884号之一原告:张寿保,男,汉族,1955年11月5日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委托代理人:熊澄宇,江西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省昌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区流湖乡溪洪村。法定代表人:王广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赵飞,男,汉族,1975年5月25日生,住南昌市南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寿保诉被告江西省昌西混凝土有限公司、赵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6)赣0111民初8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担保人胡涛所有的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房屋、担保人魏邦民所有的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房屋、担保人张芳芳所有的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房屋。后本院作出(2016)赣0111民初88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了原告张寿保对被告江西省昌西混凝土有限公司、赵飞的债权,该判决书已于2017年4月3日生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上述担保房产的查封,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担保人胡涛所有的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魏邦民所有的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房屋的查封;三、解除对担保人张芳芳所有的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房屋的查封。审 判 长  范友子审 判 员  黄 丹人民陪审员  沈文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