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2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远南与姚燕青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远南,姚燕青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2民初268号原告:刘远南,男,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被告:姚燕青,男,1979年11月15日出生,侗族,务农,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现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原告刘远南与被告姚燕青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刘远南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远南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远南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1元,由原告刘远南负担。审判员 姚 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勇莉(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