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481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王祥平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祥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81刑初151号公诉机关永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祥平,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永安市。曾因犯赌博罪于2006年6月14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3月17日由永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刑诉〔2017〕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祥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安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祥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4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王祥平醉酒后无证驾驶一辆号牌为永临68×××的易轮牌二轮助力车,由永安市益民新村路口往茅坪永安市第二实验小学方向行驶。当车辆行经永安市第二实验小学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鉴定,王祥平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84.35mg/100ml。经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鉴定,王祥平驾驶的二轮助力车为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祥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鉴定意见通知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3、证人陈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祥平的供述与辩解;5、抽血检验及车辆照片。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祥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王祥平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摩托车,应从重处罚。王祥平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再次犯罪,具有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案发后,王祥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祥平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祥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宝祺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