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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明敏与李凤才、松原市垠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敏,李凤才,松原市垠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924号原告:王明敏,女,汉族,1973年11月4日出生,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乾安镇传声街24委。被告:李凤才,男,汉族,1956年3月26日出生,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乾安镇德建街35委。被告:松原市垠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乾安镇丹青街304-1,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20723673315656A。法定代表人:周玉芹,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敏与被告李凤才、松原市垠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敏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明敏负担50元,剩余50元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尹洪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