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明敏与李凤才、松原市垠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敏,李凤才,松原市垠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924号原告:王明敏,女,汉族,1973年11月4日出生,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乾安镇传声街24委。被告:李凤才,男,汉族,1956年3月26日出生,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乾安镇德建街35委。被告:松原市垠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乾安镇丹青街304-1,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20723673315656A。法定代表人:周玉芹,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敏与被告李凤才、松原市垠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敏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明敏负担50元,剩余50元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尹洪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