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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22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树峰与付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峰,付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22民初461号原告:李树峰,男,个体工商户,住玉门市。被告:付艳,女,住瓜州。原告李树峰诉被告付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李树峰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树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树峰负担(已预交)。审判员马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黄君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