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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赵勇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8刑初295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勇(绰号“阿勇”),男,198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文盲,捕前无业,住安徽省凤台县。曾因寻衅滋事,于2002年11月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06年3月24日被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2月被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2月2日被原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10日被原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故意伤害罪(漏罪),于2013年6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3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羁押),于2017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姑检诉刑诉〔2017〕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勇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8日凌晨,被告人赵勇至本市姑苏区胥江路X号采用技术开锁等手段,先后进入该楼402室、604室和603室,分别窃得被害人刘某的港币500元(折合人民币442.74元)、被害人姚某价值人民币693元的红米NOTE3手机1部以及被害人胡某人民币197元。上述赃款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332.74元。案发后手机被追回,并已发还给被害人姚某。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赵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勇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8日凌晨,被告人赵勇至本市姑苏区胥江路X号采用技术开锁等手段,先后进入该楼402室、604室和603室,分别窃得被害人刘某港币500元(折合人民币442.74元)、被害人姚某价值人民币693元的红米NOTE3手机1部以及被害人胡某现金人民币197元。上述赃款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332.74元。案发后,被害人姚某追回被窃的手机。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赵勇处扣押人民币960元。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刘某、姚某、周某、胡某的陈述、被告人赵勇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监控录像研判资料、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网上购物订单详情、扣押清单、价格鉴定意见书、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牌价、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的财物,数额达人民币1332.74元,其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刑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赵勇入户盗窃,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赵勇有多次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赵勇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勇愿意将扣押的财物退赔给被害人,被害人的损失已得到挽回,酌情从轻处罚。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勇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0日至2017年8月2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并上缴国库)。二、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赵勇处扣押的人民币退赔给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碧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