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民特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杜淑华申请确定监护人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淑华
案由
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特46号申请人:杜淑华,女,1943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子宁(申请人之子),男,1972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杜淑华申请变更杜淑坤的监护人特别程序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3月27日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请人杜淑华撤回申请。审判员 周金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志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