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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民特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杜淑华申请确定监护人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淑华

案由

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特46号申请人:杜淑华,女,1943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子宁(申请人之子),男,1972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杜淑华申请变更杜淑坤的监护人特别程序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3月27日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请人杜淑华撤回申请。审判员  周金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志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