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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民初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王文锋、王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王文锋,王艳芳,王文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772号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法定代表人郭彦杰,系该社主任。住所地濮阳县解放路中段路****号。委托代理人王闯闯,系该社职工。被告王文锋,男,汉族,1967年7月16日出生,住址濮阳县。被告王艳芳,女,汉族,1974年1月12日出生,住址濮阳县。被告王文生,男,汉族,1976年4月22日出生,住址濮阳县。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被告王文锋、王文生、王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按照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提供的被告王文锋的地址及手机号无法向其送达诉讼文书,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不能及时更改补充,被告不到庭,无法查明案件事实,致使本案无法进行审理,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16元,本院予以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