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30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郭玉林遗弃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甲,郭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30刑初9号自诉人田某甲,女,汉族,1966年12月1日出生,现住正蓝旗。委托代理人(指定监护人):田某乙,男,汉族,1982年6月22日出生,现住正蓝旗。委托代理人(指定监护人):田某丙,男,汉族,1958年6月10日出生,现住正蓝旗。被告人郭玉林,男,汉族,1969年8月1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北京市。委托代理人:王海燕,正蓝旗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自诉人田某甲以被告人郭玉林犯遗弃罪,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自诉人谅解了被告人的遗弃行为,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田某甲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春 梅陪审员 巴 雅 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乌日查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