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执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马哲、刘景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哲,刘景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保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保134号申请人马哲被申请人刘景剑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4民初3675号民事裁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景剑名下的坐落在天津市武清区杨村镇栖仙公寓东区4-4-207号房产或冻结其名下的银行存款7166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执行员 尹建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宗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