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程玉存、贾荣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玉存,贾荣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27号申请执行人:程玉存,男,汉族,1961年4月11日出生,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贾荣海,男,汉族,1960年8月20日出生,住茌平县。申请人程玉存与贾荣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6)鲁1523民初24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4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报告表、执行告知书。经查询被执行人金融、房管、车管各项系统,依法将被执行人贾荣海工资账户冻结,申请人同意留取被执行人贾荣海的生活费,其余部分偿还债务。双方达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的(2016)鲁1523民初169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黎明代审判员 张公锋代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