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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民初3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3137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支行与姚卫华、陈卫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支行,姚卫华,陈卫昌,陆辉,王亚香,袁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3137号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支行,住所地启东市东海镇新安镇新丰街18号。负责人陆忠飞,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宇乾,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姚卫华,男,1977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陈卫昌,男,1958年5月30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陆辉,男,1970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王亚香,女,1962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袁冲,男,1952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启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支行与被告姚卫华、陈卫昌、陆辉、王亚香、袁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之精神,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支行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高 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褚文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