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云少少与艾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少少,艾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971号申请执行人云少少,男,1999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法定代理人云毛仁,男,1965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艾鹏,男,1989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云少少依据本院(2016)陕0821民初761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艾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艾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云少少赔偿5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由被执行人艾鹏自愿于和解当日赔偿申请人云少少3500元,申请人云少少自愿放弃剩余的1500元。由被执行人艾鹏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民初76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惠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