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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6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惠州市坤洋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品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坤洋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品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6080号原告惠州市坤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李*。委托代理人庞春政,广东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品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熊**。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品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坤洋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品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1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惠州市坤洋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温展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黄静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