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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曹艳存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艳存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02刑初168号公诉机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艳存,女,1975年1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武强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暂住衡水市桃城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转取保候审。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衡桃检公诉刑诉〔2017〕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艳存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任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艳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5日至3月1日间,被告人曹艳存先后四次在衡水市信发商厦、商贸城浙江村市场依萌运动服装店内窃得各类衣物十二件。2016年3月8日下午,曹艳存再次到衡水市商贸城浙江村市场依萌运动服装店内将运动裤一条装入手提袋内逃离现场过程中被店主发现并报警,后曹艳存被民警带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遂从被告人曹艳存暂住处扣押被盗衣物十件。经鉴定,以上被盗衣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17元。案发后,以上衣物被追回并退还或折价赔偿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曹艳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冯某的陈述、证人马某的证言、监控录像、搜查笔录、被盗衣物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收条、发破案经过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艳存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到案后,曹艳存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艳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四百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振栋审 判 员  寇国君人民陪审员  曹东琦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昊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