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3执3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更辉、文玉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更辉,文玉娟,吴更余,珠海市先XX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3执3224号申请执行人: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东华一路30号。法定代表人:方政。被执行人:吴更辉,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文玉娟,女,197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吴更余,男,195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珠海市先XX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屏西8路1号。法定代表人:吴更余。申请执行人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更辉、文玉娟、吴更余、珠海市先XX物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3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0一六年十二月六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车管等有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法院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03执32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文中审 判 员 :李嘉林助理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钟文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