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9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杨艳芳、罗道春与罗明明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留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留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艳芳,罗道春,罗明明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9民初102号原告:杨艳芳,女,汉族,农民,住陕西省留坝县江口镇。原告:罗道春,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留坝县河西村。被告:罗明明,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留坝县江口镇河西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艳芳、罗道春诉被告罗明明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艳芳、罗道春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又未办理诉讼费减、缓、免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皓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税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