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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王素辉与程红彬、车群辉、简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辉,程红彬,车群辉,简玉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696号原告王素辉,女,196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程红彬,男,197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车群辉,女,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简玉清,女,194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原告王素辉与被告程红彬、车群辉、简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王素辉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素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素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50元,由原告王素辉承担。审判员  周裕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天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