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4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王素辉与程红彬、车群辉、简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辉,程红彬,车群辉,简玉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696号原告王素辉,女,196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程红彬,男,197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车群辉,女,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简玉清,女,194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原告王素辉与被告程红彬、车群辉、简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王素辉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素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素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50元,由原告王素辉承担。审判员 周裕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天岚 微信公众号“”